8.1 一般规定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要求,平整场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设施,砌筑必要的护坡及挡土墙等;
2 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 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8.1.3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
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8.1.4 施工基础和地下管道时,宜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1.6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人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8.1.2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关系着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及顺利完成湿陷性黄土地区建设任务的关键。以往在建设中,有些单位不是针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安排施工,而是违反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如只图早开工,忽视施工准备,只顾房屋建筑,不重视附属工程;只抓主体工程,不重视收尾竣工……因而往往造成施工质量低劣、返工浪费、拖延进度以及地基浸水湿陷等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施工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1 强调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和修通道路、排水设施及必要的护坡、挡土墙等工程,可为施工主体工程创造条件;
2 强调“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程序,可使施工人员重视并抓紧地下工程的施工,避免场地积水浸入地基引起湿陷,并防止由于施工程序不当,导致建筑物产生局部倾斜或裂缝;
3 强调先修通排水管道,并先完成其下游,可使排水畅通,消除不良后果。
8.1.3 本条规定的地下坑穴,包括古墓、古井和砂井、砂巷。这些地下坑穴都埋藏在地表下不同深度内,是危害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隐患,在地基处理或基础施工前,必须将地下坑穴探查清楚与处理妥善,并应绘图、记录。
目前对地下坑穴的探查和处理,没有统一规定。如:有的由建设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也有的由文物部门负责。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故本条仅规定应探查和处理的范围,而未规定完成这项任务的具体部门或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1.4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雨季和冬季约占全年时间的1/3以上,对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的不利因素较多,采取防雨、防冻措施需要增加一定的工程造价,但绝不能因此而不采取有效的防雨、防冻措施。
基坑(或槽)暴露时间过长,基坑(槽)内容易积水,基坑(槽)壁容易崩塌,在开挖基坑(槽)或大型土方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分段、分批流水作业,快速施工,各工序之间紧密配合,尽快完成地基基础和地下管道等的施工与回填,只有这样,才能缩短基坑(槽)的暴露时间。
8.1.5 近些年来,城市建设和高层建筑发展较迅速,地下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日益增多,房屋越来越密集,在既有建筑物的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不仅要保证地下工程自身的安全,而且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目录导航